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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与统计学院2017-2018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
发布时间:2017-09-22  点击次数:

根据学校《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武大研字﹝2016﹞24号)、《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大研字﹝2016﹞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7-2018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优秀研究生评选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1、武汉大学在籍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其中,2017级“保资生”不参评。

2、2015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强军计划研究生。

二、参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三、评定标准与比例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等学业奖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6000元,奖励比例10%;二等学业奖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3000元,奖励比例20%;三等学业奖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奖励比例70%。

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等学业奖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4000元,奖励比例10%;二等学业奖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2000元,奖励比例20%;三等学业奖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奖励比例70%。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二个等次,其中,一等学业奖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2000元,奖励比例30%;二等学业奖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奖励比例70%。

四、评选规则

1、研究生新生入学第一年原则上只参评等同于学费金额的学业奖学金,即:学术型硕士、博士为三等学业奖、专业硕士为二等学业奖;

2、2015、2016级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2017年9月开展,评选采用计分制进行综合考评,确定评审结果。

各项计分依据事项有效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计分标准见附件2)。

博士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计分:A思想品德,占10%;B科学研究,占50%;C学习成绩,占10%;D社会活动,占10%;E文体活动,占5%;F社会工作,占15%。各项得分乘以各项系数后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0%+B×50%+C×10%+D×10%+E×5%+F×15%

硕士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分两类:

一、已发表论文的研究生优先无论文研究生评选;

二、无论文研究生计分:A思想品德,占10%;B学习成绩,占60%;C社会活动,占10%;D文体活动,占5%;E社会工作,占15%。各项得分乘以各项系数后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0%+B×60%+C×10%+D×5%+E×15%

3、学年鉴定为“不合格”者只参评等同于学费金额的学业奖学金。

五、评审程序

1、9月15日前,我院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副书记、副院长、系主任、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

2、9月18至21日,以党支部和班委会为单位组成评定小组集体讨论,在研究生德育导师和专职干部的指导下,根据计分标准计算出研究生个人得分。

3、9月22日上午,各班班长上报班级学业奖学金名单,统一报燕唯佳老师处。

4、9月25日上午,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评定的研究生综合评分初拟获奖名单,在学院橱窗及研究生工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满3天后将获奖名单上报给研究生工作部。

六、说明

1、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自批准之日起退还硕士基本学制年限内获得的博士生学业奖学金差额部分,以及博士阶段获得的所有学业奖学金;

2、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

3、更改培养方式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予发放学业奖学金,并退还研究生阶段已发全部学业奖学金;

4、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须退还所在学年未完成学习阶段的学业奖学金。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数学与统计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

2017年9月18日

附件下载:2017年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rar (30.04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