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的樱顶,檐角转日;冬日的珞珈,层林尽染。不知不觉中,我们又将结束一个学期的学习,在紧张有序的备考中迎来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的期末考试。根据武汉大学校历规定,我校将在本学期的第19周开始开展期末考试。请各位同学们端正学习态度,认真复习迎考,争取在本次期末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在此,武汉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学生会温馨提示大家:
武汉大学对考试行为规范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学校、学院将对任何违背考试诚信原则的行为严格依照相应的条例进行严肃处理。在闭卷考试中,手机、参考书籍、复习资料、自带的草稿纸以及任何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工具等都将被禁止携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请同学们自觉自律,遵守考场纪律,严肃考风;要敢于相信自己,不进行抄袭、夹带、交头接耳等作弊行为,以做一名诚信的武大人为荣。
临近期末,课业繁重,在这样的状况下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积极的心态显得尤为重要。常言道,“有备方能无患”,请同学们提前做好科学有效的复习计划,合理分配复习时间,及时了解考试地点和时间的安排。同时,考试是检验同学们知识掌握程度的有效手段,我们要正确看待考试,正视学习中存在的问题,用科学的方法克服困难,不因遭受挫折而妄自菲薄,必要时可以寻求老师、辅导员或武汉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帮助。
天气寒冷,请同学们注意保暖防风;在出入空调房的时候,注意身上衣物的调整,避免因冷热交替带来的感冒。在紧张备考的同时,请同学们注意健康饮食,多吃一些温热补益的食物,少吃生冷粘腻的食物,注意营养的合理搭配,增强身体的免疫能力。在学习之余,还应当多注意加强锻炼,增强体质,但同时也需注意安全。同学们的学习和生活在遵循科学作息规律的基础之上可以合理地延长学习时间,尽量避免通宵熬夜地进行临时突击,更不要长时间进行消耗大量精力体力的活动,把生物钟调整到最佳状态,以良好的状态投入到每一门考试之中。
同学之间要互帮互助,和谐相处,营造良好和谐、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备考期间,考前的压力很容易让同学们出现焦虑、紧张等情绪,容易与周围同学发生摩擦。然而团结和谐的生活对于考试正常发挥却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请同学们在复习期间充分尊重周围同学,将自身行为对他人学习的影响降到最低,避免影响同寝室同学的生活作息,例如在他人复习看书的时候请不要打开音响或大声喧哗等。同时,要发扬互帮互助的精神,例如提醒同寝室的同学提前到达考场候考以免迟到等。
最后,祝同学们在期末考试中考出好成绩,享受愉快的寒假!
附件: 《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部分条款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 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者不按指定位置就座者;
2.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3.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
4.在考场内吸烟或者喧哗,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劝告者。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2.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3. 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者;
4. 在试卷、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
5. 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6. 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者;
7. 在课桌、墙面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2. 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者。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4. 因违反考试规定受到处分,再次违反考试规定应当受处分者;
5. 考试结束后更改试卷答案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者;
6. 互相交换试卷、答卷或者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者;
7.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8. 盗窃试卷者;
9.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有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部分条款
参考网址:http://jwb.whu.edu.cn/Archives/2008-09/1910.htm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情节按《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申请或所在学院(系)提出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教务部审核。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系)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校网站上公告60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