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学生工作
2009届毕业生就业必读
发布时间:2009-02-18  点击次数:

2009届毕业生就业必读

各位2009届毕业生:

请各位准备就业的同学认真阅读武汉大学《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附件一),仔细了解关于毕业生推荐、签约、派遣等方面的注意事项,按照2009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安排合理规划时间,抓住就业机会,寻求工作岗位。

各位同学可以多关注武汉大学就业信息网(http://www.xsjy.whu.edu.cn)和武大招生就业处网站(http://www.aoff.whu.edu.cn/),及时了解掌握就业信息。请有需要的同学自行下载《2009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附件二)。

附件一: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二:2009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推荐表.doc

以下摘录《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毕业生推荐”和“签约、派遣及注意事项”两部分内容,请各位同学仔细阅读。

毕业生推荐

严格把好推荐关和审核关,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使用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统一格式的《二〇〇九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毕业生根据需要从招生就业工作处网站上下载《二〇〇九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不限份数)。按要求到学校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签章。

2.《就业推荐表》要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毕业生基本情况,充分体现学生的特点和长处。推荐毕业生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各学院(系)要认真对待此项工作,严格把好推荐关。

3.每个毕业生可以持有多份就业推荐表,可以同时向多个用人单位推荐,但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如果毕业生接到了多家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在做出最终选择并签订就业协议之后,应当及时通知其它接收单位。

4.推免研究生的毕业生一律不得再向用人单位推荐,学校不再办理推荐、签约及派遣手续,也不得办理出国手续。如果已被推免的毕业生未按规定参加面试、口试、复试、体检等而导致不能录取者或放弃推免资格者,学校不再负责其推荐、就业等事宜,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签约、派遣及注意事项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均需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制定就业计划,并作为毕业生派遣、户口迁移、档案传递的依据。

2.《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对象为国家任务招收的非定向普通本科毕业生,其中被确定为免试研究生的本科毕业生不发放《就业协议书》。

3.《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能拥有一套《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由各学院(系)到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统一领取后,根据各学院(系)情况发放给毕业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转借或挪用。

4.若《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需要更换,必须持原《就业协议书》和学院(系)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到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申请更换,且每名毕业生只能换发一次。

5.《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一般为:毕业生到所在学院(系)领取《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填写本人基本情况,并在“毕业生意见”栏签署意见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并加盖有效公章毕业生所在学院(系)主管本科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署鉴证意见,至此签约完成。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遇特殊情况需学校先盖章,毕业生需持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接收函(接收函必须注明单位全称、单位性质、单位的具体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在协议书上“毕业生意见”栏明确签署“同意到××单位工作”的个人意见,其所在学院(系)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到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章。

6.《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要约文件。毕业生签订协议原则:把握机遇、理智抉择、审慎签约、诚信为本。学校将严格控制毕业生违约。对于连续违约二次(含二次)以上或恶意违约的毕业生,学校将在新的《就业协议书》上标注毕业生的违约情况。

毕业生违约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⑴ 提交原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公函并退回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⑵ 毕业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违约原因,由学院(系)负责本科生就业工作的副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有效公章;

⑶毕业生持以上材料到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办理新的《就业协议书》。

7.《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派遣的重要依据,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若因特殊情况遗失需要补发的,毕业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丢失原因,由所在学院(系)负责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收到书面申请后在学校就业网站公示20个工作日后,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补发,并在同意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中标注“补发”字样。若发现申请补发者弄虚作假,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就业事宜,毕业时直接派遣回生源所在地。

8.凡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意向书”或招聘单位制定的协议书的毕业生,必须与学校补签《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果另有选择,则必须与原签约单位解除所签订的协议。

9.毕业生在签约时必须确认单位是否有用人自主权,如无用人自主权,要确定档案及户口的托管事宜。若委托人才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托管档案及户口,须在《就业协议书》“上级主管部门”栏加盖委托人才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的公章。

10.学校鼓励毕业生报考研究生和公务员。凡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或公务员考试的毕业生若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在收到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或公务员接收函并决定攻读硕士研究生或进入公务员系列单位就业时,应主动告知签约单位,只要征得签约单位的书面同意,协议即告解除,否则,毕业生须按协议就业。

11.在毕业生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经过组织择优推荐或参加各省选干的毕业生,被用人单位面试或考核录用者,原则上必须去该单位工作,否则,学校不再负责向其它单位推荐,只能回生源所在地区就业。

12.选择到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辽宁省、山东省、福建省等接收高校毕业生有特殊要求的省(市)所辖用人单位工作的非本地生源毕业生,需按照上述省(市)的规定,经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相关接收函件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13.2009年5月20日起,学校开始编制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各学院(系)及毕业生本人所收集的社会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均应在此之前交到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14.通过校际交流出国留学或准备自费出国(出境)学习的毕业生,必须在2009年5月20日前在学校就业网站上下载、填写《武汉大学毕业生出国(出境)申请表》并交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派遣时,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至申请的接收单位;在提出出国申请之前,毕业生如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则必须办理有关解约手续。否则,按协议书派遣。

15.港澳台侨本科毕业生若欲在内地就业且有用人单位接收,必须在2009年5月20日前在学校就业网站上下载、填写《武汉大学2009届港澳台本科毕业生内地就业申请表》连同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即接收函)一并交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发放《就业协议书》,学校将其列入就业建议计划予以派遣。

16.到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时,未修满规定课程而不能毕业的学生,如果经本人申请、教务部审核同意延长其修业年限,可编入下一年级,否则按结业生处理。结业生到派遣时若有单位接收,则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予以派遣;若无单位接收,则将其档案、户口等关系转回其家庭所在地,由学生自谋职业。

17.因身体原因不能毕业或正常派遣者,在毕业生就业计划上报之前,如果经医院和教务部审核同意其休学,可编入下一年级。

18.到毕业派遣时、仍无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采取以下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⑴ 毕业生可于2009年5月20日前直接到设在我校人文馆的武汉大学生就业市场武汉大学分市场办理人才储备、人事代理手续。学校将根据情况适时邀请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和湖北省人才中心来校为毕业生办理人才储备、人事代理等手续。

⑵ 根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派遣至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区)相应的部门。毕业后两年之内(2011年6月30日前),毕业生如果找到了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接收单位,可以直接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如果找到了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接收单位且有关材料齐全,学校可以为其出具有关证明供其到湖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办理改派手续。